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管理维护不当,造成水资源浪费的,由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