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列入国家和山东省淘汰名录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更换或者进行节水改造;逾期未更换或者改造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