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业企业未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工业冷却水、冷凝水的,由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