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居民用水户将生活用水用于生产、经营的,由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