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再生水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再生水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采用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工艺,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再生水水质标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水水质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