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非常规水利用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再生水经营单位输供再生水应当装表计量,按量收费;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因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水户。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