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再生水经营单位输供再生水应当装表计量,按量收费;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因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水户。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