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加强内部用水管理,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利用率。

工业冷却水、冷凝水应当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