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节水型器具名录”以及“国家和山东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名录”。

列入国家和山东省淘汰名录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