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十九条已修改居民用水户应当节约用水。鼓励采用节水型器具,不得将生活用水用于生产、经营。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