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用水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核减非居民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指标:(一)水资源短缺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二)使用列入国家和山东省淘汰名录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三)在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区域内适宜使用再生水而未使用的;(四)因转产、减产、停产减少用水量的;(五)其他需核减用水计划指标的。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