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业用水定额和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计划、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水资源现状等,确定非居民用水户的年度用水计划。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