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因水资源紧缺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限制非居民用水户用水;必要时,也可以限制居民用水户用水。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