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州人民政府负责对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泸溪县人民政府负责浦市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管理工作,设立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工作。泸溪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文物、文化、发展和改革、城市管理、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