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在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有损环境和影响市容的行为:

(一)擅自搭建、堆放、吊挂等;

(二)放养家畜、家禽;

(三)擅自倾倒垃圾和排放污水;

(四)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五)车辆违规行驶、停放;

(六)生产、生活产生的噪声超过环境噪声标准;

(七)餐饮服务业排放油烟超过标准;

(八)在沅江水面经营餐饮业;

(九)其他有损环境和影响市容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