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建设控制地带东起沅水,北至护城河,西到浦阳路,南抵陆军监狱,范围内除核心区以外总面积约一百一十二公顷。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活动,应当经规划、文物等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并且符合以下建设控制要求:(一)建筑层数不得超过四层,最高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十三米;(二)外观造型采用青瓦坡屋顶,色彩以黑色、白色、灰色为主调;(三)外墙装饰应当使用与浦市历史文化名镇风貌相协调的建筑装饰材料。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