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在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在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从事新建、扩建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