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在核心区内应当采取以下主要保护措施: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用火或者存放、销售易燃易爆物品;公共消防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建筑应当进行防火处理;
(二)建筑物、构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附属物和设置户外广告、店标,应当符合浦市历史文化名镇风貌要求;
(三)机动车辆不得进入,专供观光游览的环保型车辆和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抢修、环境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特种车辆除外;
(四)经营者应当在泸溪县人民政府依据保护规划划定的区域内经营。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