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二条有效泸溪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泸溪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实施具体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或者拒不执行已经批准的保护规划。已经公布的保护规划,如需调整或者变更,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