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三条有效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对象包括核心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浦市历史文化名镇密切相关的自然地貌、水系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