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二章 科普设施第十一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普信息化建设,整合部门、行业、区域科普资源,实现科普服务网络互联互通,资源共建共享。科普场馆应当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开发数字科普资源、应用程序等智慧服务平台,提升科普场馆的公共服务能力和品牌价值。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