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一)法律规定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二)涉及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事项;(三)市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事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制定除前款以外的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