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六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