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根据下列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一)为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湖南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国家、湖南省尚未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三)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