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四十七条有效地方性法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一)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湖南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二)已不适应实际需要的;(三)其他情况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修改或者废止的地方性法规,应当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经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