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四十六条有效公布地方性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制定和批准机关及其通过日期,以及法规的施行日期。地方性法规签署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湘潭日报》和湘潭人大网上刊登。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