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公布地方性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制定和批准机关及其通过日期,以及法规的施行日期。

地方性法规签署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湘潭日报》和湘潭人大网上刊登。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