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地方性法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一)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湖南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二)已不适应实际需要的;
(三)其他情况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修改或者废止的地方性法规,应当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经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