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地方性法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一)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湖南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二)已不适应实际需要的;

(三)其他情况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修改或者废止的地方性法规,应当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经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