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自表决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经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过程中,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可以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文进行修改。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