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湖南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从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体现人民意志,突出地方特色,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