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三十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的十月底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报下一年度的立法项目。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可以向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