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的十月底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报下一年度的立法项目。

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可以向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

Local Regulations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