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第三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