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听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