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废止法规的决定案和其他有关市地方性法规问题的决定案,一般经过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可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前款所列地方性法规案或者决定案,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全体会议进行审议。会议期间,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提出统一审议结果的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