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法规草案说明及有关资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