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废止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公共区域卫生清扫,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宣传和指导,督促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等工作。村、社区可以成立环境卫生协会,协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宣传和指导等工作。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