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废止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义务,维护责任区域的环境卫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抛撒、倾倒、焚烧、堆放生活垃圾,不得混合投放、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