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废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辖区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规划;(二)协助城市管理部门开展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三)组织、调度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四)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五)协助开展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