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相关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农业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农业投入品,指导农村地区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等;
(二)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生活垃圾管理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制定有害垃圾贮存、处置规范;
(三)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可回收垃圾回收利用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四)教育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等纳入教育内容,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公安、工商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体育广播新闻、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