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一)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造成影响公众健康和较大安全事故的;(三)截留、挤占、挪用生活垃圾管理经费的;(四)其他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