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和劝阻生活垃圾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对查处重大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