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对生活垃圾管理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奖励。

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环境卫生协会依照村规民约、环境卫生协会章程对单位和个人给予奖惩。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