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分类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在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一)将餐厨垃圾及其资源化产品作为食品销售或者用于食品加工;(二)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等公共设施和河道等天然水体;(三)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直接饲养畜禽;(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建筑垃圾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