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城镇地区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城乡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设置收集点,配置收集容器,指导、督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收集容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设置和配置。

设置垃圾收集点、配置垃圾容器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注分类标识。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