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应当统筹设置符合技术规范的有害垃圾临时贮存设施。

设置有害垃圾收集点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渗漏,同时设置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