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实行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镇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物业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业主委员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二)公共场所、公共建筑(设施)及其管理范围,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无管理单位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院落,该单位为责任人;
(四)建设工地、待建地块,建设单位为责任人;已完成整体征收拆迁并入库储备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为责任人;
(五)农村住宅房前屋后,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责任人;田间地头,土地经营人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