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城市管理、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基础设施建设的选址、立项和审批管理。设施选址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公开征求周边居民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年内,根据生活垃圾处置需求,建成餐厨垃圾处理中心和垃圾焚烧发电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焚烧炉。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