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及其相关部门和教育机构、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知识的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公益宣传和监督管理活动,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意识,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