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编制市城乡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城乡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