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已废止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人口、地域等因素,将城乡环境卫生事业和生活垃圾基础设施建设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城镇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村规民约、环境卫生协会章程等可以就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做出约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乡生活垃圾治理。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