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有效禁止以下列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一)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二)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地、树木、地下管网、窨井投射、抛掷;(三)燃放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烟花爆竹;(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的燃放方式。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